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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缩写为HN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只贷不存”业务的公益性、互助性小额信贷组织和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3-8号汇泰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5、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6、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行业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

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行业协调:

1、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四)行业服务:

1、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2、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海南省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3、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协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省内从事“只贷不存”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和小额信贷从业人员,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牌匾;

(四)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等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协会收回其会员牌匾,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或称会长)1名、副理事长(或称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协会任职兼职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协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0 %以下。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会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会长)认为必要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

(三)监事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其他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成员不得从本协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开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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