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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小额贷协会 发布日期:2016-05-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琼金办贷〔2014〕38号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小额贷款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过近4年的发展,截至2014年4月我省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数量已达35家,注册资本总额为32.5亿元,贷款余额为33.2亿元,小贷公司已成为我省多层次信贷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规范小贷公司银行账户与融资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非法集资等风险,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小贷公司实行主办行制度。小贷公司可根据自身股东及业务情况自主选择省内任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并委托主办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专用存款账户(即信贷业务专用账户)用于发放贷款、回收贷款本息及与基本账户往来,其他业务均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
(二)融资贷款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小贷公司融资行和主办行不是同一家银行,融资行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有封闭运行等监管要求的,小贷公司可以在融资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项用于小贷公司融资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不得他用。
 二、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小贷公司开户实行备案制管理。小贷公司无论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还是一般存款账户均实行备案制度。各银行为小贷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次日须将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表(附件3)报我办备案。
   (二)小贷公司开户流程。主办银行办理小贷公司开户业务时,除应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要求小贷公司提交《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附件1)及《指定主办行通知书》(附件2),《指定主办行通知书》同时应报我办备案。其他行在特殊情况下办理小贷公司一般存款账户开户业务时,受理银行可以依申请办理。
   (三)小贷公司账户使用的备案。小贷公司在主办行基本存款账户发生理财等经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时,主办行及小贷公司须于业务发生次日将本笔业务发生金额、同项业务余额及相关信息传真报我办备案,以便实时掌握小贷公司资金余额情况。
   三、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的查询及监管
(一)小贷公司主动开通查询功能。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时,依据小贷公司提交的《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附件1)开通小贷公司账户网上银行实时查询功能,以便我办实时监测小贷公司资金流向。开户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要清楚地注明每笔款项的摘要内容及对方账户名称以便清晰反映小贷公司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二)银行积极配合监管提供相关信息。为做好小贷公司监管工作,各银行应根据要求及时将小贷公司账户情况报备我办;各银行应做好小贷公司资金流向的监管工作,若发现小贷公司有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情况及线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我办及相关部门通报;若我办及省小贷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有查询小贷公司及其贷款客户资金流向、利率等情况的要求,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如开户银行不履行监管职责、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管或不及时备案等,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办将提请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四、清理及上报账户情况
各小贷公司及各银行要指定小贷公司银行账户专门联系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小贷公司工作。自本文件下发10个工作日内,小贷公司应将本公司开户情况(附件3)整理报我办。
(二)银行工作。一是自本文件下发10个工作日内,各银行应整理本行小贷公司开户情况,并将《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汇总情况表》(附件4)报我办。二是各银行应每年汇总全行小贷公司开户情况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向我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汇总情况表》(附件4)。
 五、其他事项
 各银行要从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及小贷公司业务特点,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如有总行),制定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积极为各小贷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创新融资合作模式,支持海南经济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立银行账户规定的通知》(琼金办贷〔2013〕67号)废止。  
省金融办联系人:李雯雯、翁琼钰,电话:66768354、65238220,传真:66768363、65238220。
    特此通知。

    附件:1.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
    2.指定主办行通知书
  3.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表
          4.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汇总情况表


201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金融   小额贷款△   通知
抄  送: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1
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

                    银行:
我单位(全称)________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通过电子银行为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供查询我单位如下账户的余额及明细服务。基本存款账户账号: ________,户名: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专用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账号:________,户名: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
我单位声明:上述授权为本单位真实意愿,被授权人实施相关行为的后果和所形成权利、义务和责任均由我单位享有和承担。除我单位另行书面通知贵行外,本授权长期有效。

授权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指定主办行通知书

                  :
     根据《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修改小额贷款公司开立银行账户规定的通知》(琼金办贷〔2014〕 号   )的有关规定,我司选择你行作为主办行,在你行           支行(营业部)开立                   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请按照银行账户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并开通省金融办的网银查询功能,协助省金融办做好我司资金流向的监测工作。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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