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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海南省小额贷协会 发布日期:2016-08-02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决策部署,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2010〕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5号)精神,营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更好地促进海南金融业发展,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和高管班子成员、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一)本办法所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保监局)。

(二)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或备案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类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设在海南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五)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机构包括:

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非挂牌公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类交易场所;推进国家和省级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的市县政府相关部门。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各类交易场所是指经过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要素交易市场、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的民间资金登记中心等新型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在海南注册的,为省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是指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由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建的经营农业保险试点险种的共保体。

第五条  金融创新奖励,是指对在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中,金融产品创新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且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其研发团队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提供与各机构申报奖励有关的数据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的证明文件。

本办法所采纳的数据均以金融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申报与拨付

第七条  申请奖励和补贴的单位以在本省的总部作为申报主体。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行号、账号、开户行);

(三)与辖内各金融机构申报奖励有关数据的证明文件;

(四)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行号、账号、开户行);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信贷投放、机构进驻、农业保险、突出贡献奖励的金融机构应提交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内上市的,提交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3)上市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财务凭证。

3. 申请再融资奖励、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4. 申请重组ST公司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且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鉴证报告。

5.申请奖励的新设立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6.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银行实际到账的有关证明;

(2)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

(4)基金募集说明书、投资人协议,及被投资企业或项目出具的股权投资证明文件、银行转账文件、营业执照及投资协议。

7. 各类交易市场及民间资金登记中心等应提交监管部门提供的核准开业文件及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8.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应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批准文件。

9. 申请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的企业应提交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批准文件。

10.申请机构进驻奖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审批);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主动接入我省小贷监管系统且加入我省小贷协会;

(4)经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审批)后三个月内开业并有贷款业务发生。

11. 为海南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被保荐企业融资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3)保荐协议。

12.申请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审计业务约定书;

   (2)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

  (3)招股、配股说明书或发行章程;

  (4)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六)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国家或省级金融改革试点项目补贴由试点市县作为申报主体,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上年度试点推进情况、申请要求等)。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政府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下达给省政府金融办,由省政府金融办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给各获奖补单位。

申请材料须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奖励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金融业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补的,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

第十三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作为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检查、评审及信息发布等费用。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未按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报送相关财务、监管报表的,取消当年申报奖励和补贴的资格。

金融机构当年受金融监管部门处以罚款(累计30万元及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取消获得本奖项的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180号)文件要求,依法查询申报企业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将对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隐瞒、假造材料申报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除责令退回奖补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将其隐瞒、造假情况进行通报。

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均为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5〕546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4〕5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奖励种类及标准

      2.资本市场发展的支持范围及标准

      3.推进金融改革的市县政府的补贴标准

      4.金融创新奖励种类及标准

      5.海南省金融创新奖励评分标准





附件1

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一条  信贷投放奖励,是指对信贷投放增长明显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

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本省全行业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可以获得信贷投放奖励,奖励标准为该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净增额的万分之一。金融机构所获信贷投放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其高管班子成员。

本省全行业新增贷款增速平均水平为剔除政策性银行贷款后计算出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投放奖励按当年累放贷款额度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累放数据以省政府金融办认定的为准。

第二条  机构进驻奖励,是指对当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当年在乡镇(不含市县政府所在地乡镇,下同)新设信贷营业网点或农业保险办公室的金融机构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机构进驻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当年进驻机构的营运费用。

(一)新设立或迁入总部(包括改制、重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上的,给予该机构10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给予该机构6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给予该机构2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给予该机构1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该机构2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2千万元以上、不足5千万元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资金。

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收资本不足2千万元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

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不足5千万元的,不予奖励。

(二)新设立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总部实收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地区总部200万元奖励资金;其总部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给予该地区总部100万元奖励资金;其总部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给予该地区总部50万元奖励资金。

2.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地区总部100万元奖励资金;总部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给予该地区总部50万元奖励资金;总部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给予该地区总部20万元奖励资金。

(三)从2015年起3年内,对金融机构当年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能提供信贷服务、并持有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营业网点给予20万元奖励。

(四)从2013年起5年内,对保险公司当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琼府办〔2013〕154号)的要求,在基层乡镇开设农业保险办公室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金融机构总部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奖励2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获得本款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保险机构奖励,是指对参加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的保险经办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以及对按综合指标排名前两位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

(一)农业保险奖励

奖励条件:保险经办机构所经营的农业保险险种年度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以上,且赔付率达到70%以上。

某保险经办机构所获奖励资金=90万元×该机构当年农业保险市场份额。各家保险公司自行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不在统计范围内。

(二)综合指标奖励

1.财产保险金融机构:综合指标由高至低排序,最高的前两名分获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综合指标计算公式为:

综合指标=简单赔付率×50%+市场份额×30%+业务增长率×10%+种养业共保体份额×10%

2.人身保险金融机构:综合指标由高至低排序,最高的前两名分获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综合指标计算公式为:

综合指标=市场份额×50%+期末有效长期险保费收入(亿元)/100×30%+保险营销员人数(万人)×20%

第四条  绩效评价奖励,是指对注册在省内的,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金融机构给予的奖励。

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证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等5类中排列前三名,并且评价等级在中等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其中:银行、农信社、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由海南银监局监管的金融机构属于银行类。

对在省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中获得前三名,且在省财政厅的绩效评价结果中获得中等以上评价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绩效评价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五条  金融监管奖励,是指对积极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促进海南金融业健康发展、引进法人金融机构和维护海南金融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所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其领导班子成员。金融监管部门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单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金融监管部门,可获得10万元奖励,如当年本行业有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出本省的,取消该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该项奖励:

(1)为解决历史遗留金融问题争取中央优惠政策支持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为海南组建新的地方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1、每新设、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分别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5千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

2、每新设、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

3、以当年全国本外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为基数,达到基数奖励5万元。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分别追加2万元。增加不足1个百分点的,奖励不予追加。

(三)海南银监局

1、每新设、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分别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5千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

2、每新设、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

3、以当年全国本外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为基数,达到基数奖励5万元。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分别追加2万元。增加不足1个百分点的,奖励不予追加。

(四)海南证监局

1、每新设、引进1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分别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

2、每新设、引进1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总部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

3、每成功上市一家海南企业,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融资金额不足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

4、每实现1家海南企业配股、增发、发行可转让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等再融资,再融资额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再融资额不足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

(五)海南保监局

1、每新设、引进1家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5千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

2、每新设、引进1家保险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

3、以全省前3年农业保险试点原保险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基数,达到基数奖励5万元,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追加奖励1万元。增加不足1个百分点的,奖励不予追加。

每新增一个农业保险(非政策性)险种奖励10万元。

4、鼓励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海南经济建设。每引进10亿元保险资金投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信贷担保增量奖励。奖励条件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发放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含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发放的担保贷款。该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某机构所获奖励金额=发放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担保贷款新增额×2‰ + 工程履约担保新增额×1‰。

若当年按奖励条件测算的奖励资金总额超过800万元,则单个机构所获奖励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某机构所获担保增量奖励=800万元×(该机构按奖励条件测算的奖励金额/全省按奖励条件测算的奖励资金总额)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应当奖励的其他有关事项。




附件2

资本市场发展的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对资本市场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人民币债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

(三)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来琼设立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

(四)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  对上市、发行企业债券或票据等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的企业,在融资资金到位后,给予奖励。

(一)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经海南证监局备案的企业,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对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上市公司(不含ST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并在我省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对证券期货机构的奖励。

(一)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不足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分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五条  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我省工商机关注册登记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奖励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以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出资计算。其在我省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的,按实际投资基金规模的1%,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支基金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或民间资金登记中心等,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中介机构的奖励。

(一)为海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主办券商奖励6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1.5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完成股改并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推荐机构4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2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1万元;

(四)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5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2万元。

第十条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申请首发上市奖励资金应相应扣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已获奖励资金;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又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首发上市的,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或首发上市奖励应相应扣减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已获奖励资金。




附件3

推进金融改革的市县政府的补贴标准


为推进中央及我省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发挥试点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设立推进金融改革试点补贴,用于试点市县相关部门金融改革试点项目工作经费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纳入国家级层面金融改革试点的市县,试点期间每年每项试点给予50万元补贴;

(二)对纳入省级层面金融改革试点的市县,试点期间每年给予各试点市县30万元补贴。



附件4

金融创新奖励种类及标准


金融创新奖励由省政府金融办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海南省金融创新奖励评分标准》,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四类进行评议,每类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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